(2016)晋09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保德县宏茂源汽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县支公司,保德县宏茂源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县支公司,住所地:保德县城。负责人郝荣岗,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志军,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甄峰,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德县宏茂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在宾,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淑琴,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保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德县宏茂源汽贸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志军、甄峰,被上诉人保德县宏茂源汽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淑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县支公司。审判长 陈爱萍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梁晓莉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鑫保德县人民法院:关于保德县宏茂源汽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保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经二审审理���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本案中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进行鉴定。涉案车辆新车购置价的根据不清,新车购置价格保单上明确写明是23.4万元,这是保险合同双方均认可的价格,因此,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中,新车市场重置平均价275000元不应采信。此鉴定结论应将275000元更换为234000元重新核算。鉴定费按照采信的比例分担。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