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2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朱继龙与权学本、权学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龙,权学本,权学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699号原告:朱继龙。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学本。被告:权学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龙诉被告权学本、权学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换为普通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学胜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