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时荣与晏金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时荣,晏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张时荣被执行人:晏金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时荣与被执行人晏金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晏金柱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时荣欠款12.4万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晏金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灵璧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