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韩家川、康泉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家川,康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106号申请执行人韩家川被执行人康泉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27710-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泉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泉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泉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康泉设备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31×××63的存款人民币82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候耀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优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