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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齐某某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齐某某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民初1213号原告付某某,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甲,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甲不当利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金琦,被告齐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8月1日是、2014年11月11日,原告分四次向被告齐某某甲的胞弟借款,其中2014年6月4日由张某某保借款45000元、2014年6月10日由卢某某代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8月1日由姬某某担保借款30000元。借款之日,原、被告及被告胞弟齐某某乙约定,原告直接还款汇到被告的银行卡帐户,被告将其农行卡号告知给原告。据不完全统计,原告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支付汇款还款23笔,还款额为85000元,后被告胞弟齐某某乙拒不承认原告对其偿还过任何欠款,声称原告对被告的还款系原、被告间其他的债务偿还,与其借款没有任何关系。现起诉要求被告齐某某甲返还不当利息85000元。被告齐某某甲辩称:原告自2009年起就向答辩人借款,借借还还,原告还过的钱,答辩人把借条都给原告了,原告诉求的还款不可能都是不当利息,都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纠纷,原告现在还欠答辩人25000元,借条还在答辩人这里。原告提供的票据看不清楚,如果确实有,也是原告欠答辩人的钱还给答辩人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帐户转帐数笔,原告陈述这些转款偿还的是原告欠被告胞弟齐某某乙的借款,现被告胞弟不认可上述还款。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上述转款返还原告。被告陈述上述转款是原告偿还其向被告所借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被告齐某某乙现仍持有原告的借条及有原告签名的借款担保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借款担保协议、银行转款凭证在卷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陈述其向被告的转款是偿还其向齐某某乙的借款,但未向本院提交其转款与偿还齐某某乙借款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相关证据,被告也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被告陈述原告的转款都是偿还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原告诉求缺乏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安家东审判员  杨小霞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达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