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泽斌、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白云,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西沟居民一区***号院。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南关街圣业大厦906室。法定代表人叶树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泽斌,男,汉族,1949年10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村**号院。白云申请执行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泽斌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泽斌、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泽斌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979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817元、执行费2880元,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1979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16年6月23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79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白云领取了该案件款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2880元,同时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和被执行人张泽斌私下达成了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2016)陕0602执恢19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