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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7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盛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盛卫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639号原告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黄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红,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响,系公司员工。被告盛卫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