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菲,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菲,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菲,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503-4。组织机构代码20344503-4。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祖文兴,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菲,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霍克洪、代露,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雪梅代理审判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