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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499号罪犯王海龙,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旅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6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4年5月28日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海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海龙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海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