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南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邸秀珍、齐凤兰与牛来顺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秀珍,齐凤兰,牛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南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邸秀珍、齐凤兰。被执行人牛来顺。本院在执行邸秀珍、齐凤兰与牛来顺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邸秀珍于2009年死亡,其子女有牛凤、牛成明、牛成亮、牛华中。被执行人牛来顺于2014年死亡。其子女有牛成才、牛连凤、牛成立、牛合利、牛连花、牛连英、牛和平、牛春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裁定如下:一、变更牛凤、牛成明、牛成亮、牛华中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二、变更牛成才、牛连凤、牛成立、牛合利、牛连花、牛连英、牛和平、牛春玲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向东审判员  姜 巍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