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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雪亮与吴海洋、邓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亮,吴海洋,邓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民初50号原告黄雪亮,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1330。被告吴海洋,男,汉族,住湛���市霞山区。身份证:×××0339。被告邓岸燕,女,汉族,住湛江市。身份证:×××1523。原告黄雪亮诉被告吴海洋、邓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雪亮、被告吴海洋、邓岸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雪亮诉称,2015年5月7日,被告吴海洋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元,双方约定:期限为六个月(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7日)利息为本金的6%,期满息随本清。而该款到期后,经原先多次催还,但被告一直推迟甚至拒听电话,并拒绝返还本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海洋清偿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到起诉之日止共6070元,借款月息以原利率2.4%计算,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吴海洋辩称,我在2015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是事实,但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我有赌博的陋习,借款是用于偿还偿还赌债及其他事情,我前妻邓岸燕并不知情。被告邓岸燕辩称,一、我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原告提交的借条上无我亲自签名。二、我与被告吴海洋已离婚,对于吴海洋借款一事,我毫不知情,小孩所有费用都是我自己付的,且离婚前吴海洋有赌博习惯,曾经我帮他还了不少赌债,无奈之下我才申请离婚的。因吴海洋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认定我不用偿还被告吴海洋的任何借款;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海洋于2015年5月7日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息6%。被告吴海洋还在合同上注明已收到原告黄雪亮现金3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另查明,被告吴海洋与被告邓岸燕于1998年10月28日结婚,于2015年6月4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结婚证,有被告邓岸燕提供的离婚证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吴海洋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出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本案被告不依约偿还借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起诉要求吴海洋偿还借款3万元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邓岸燕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吴海��借款时,邓岸燕与吴海洋虽为夫妻关系,但借款后,不足一个月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本案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短,被告吴海洋亦说明借款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该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综上,夫妻双方并没有举债的合意,而所得的利益又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可按个人债务处理: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的规定,为此,吴海洋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4%计算利息,因该利率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可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海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雪亮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5月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雪亮对被告邓岸燕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1元,由被告吴海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