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与满洲里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满洲里市教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1033号原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赵祉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刚,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市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黄艳茹,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诉被告满洲里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11320.5元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宗丽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笠群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