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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沈阳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高丕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丕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953号原告:沈阳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阎秀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旭,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丕江.原告沈阳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丕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沈阳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权国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