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告建昌县汤神庙镇朱家店村村委会土地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昌县国土资源局,建昌县汤神庙镇朱家店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422行审30号申请人建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刘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执行人建昌县汤神庙镇朱家店村村委会。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国土资行罚字〔2015〕78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建国土资行罚字〔2015〕78号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2015年9月26日,未经批准在位于建昌县汤神庙镇朱家店村三组、公路西侧土地上建文化广场及办公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建昌县汤神庙镇朱家店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汤神庙镇朱家店村村集体土地1000平方米;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00平方米房屋;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建国土资行罚字〔2015〕78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国土资行罚字〔2015〕78号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马忠文代理审判员 张诗沅人民陪审员 李绍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连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