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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东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东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716号原告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四村益华路36号。法定代表人余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斌,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被告顾东京,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东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阳家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聂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