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正国与潘孝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国,潘孝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11民初360号原告:李正国,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邢荣喜,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从元,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孝弟,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李正国与被告潘孝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邢荣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孝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正国诉称:2014年3月13日,被告潘孝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当日给付被告现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明确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及还款时间。朱虎斌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出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本息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孝弟未作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并申请证人丁某出庭作证。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潘孝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证人丁某作证称:其与原告都在红旗小区卖肉,两人关系不错。当时原告讲要向其借款10万元,是为朋友借的,其于2014年3月13日在安庆市华中路迎江区区政府对面的农商行将10万元现金一次性给付原告的,原告当时打了10万元借条,原告将这钱当场给了被告潘孝弟。经审查,并结合证人证言,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13日,被告潘孝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将该10万元给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价款期限为一年。朱虎斌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应当视为是不支付利息的借款,但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应当视为借款逾期,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原告诉求的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并确定自逾期之日(2015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孝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正国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潘孝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元超××平人民陪审员 査长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