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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岳文成与齐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文成,齐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民初485号原告岳文成,男,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岳峻,桐柏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文强(又名齐强),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岳文成诉被告齐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文成委托代理人岳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文成诉称,原告在桐柏县淮安街南段开有大阳摩托店,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摩托时欠下摩托款15000元,并于2010年1月18日打下一张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买摩托款1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条是被告写的,以前被告卖摩托,岳文成给被告供货,每辆摩托约定给被告返利200元,到年底时只给了100元,一年卖50辆,总共2年,共计返利的钱10000元没有给被告。原告又答应给被告装修门店钱4000元,最后只给了2000元,下余2000元没有给被告。欠条上的钱是以前欠原告的货款,因为原告欠被告的有钱,欠条上的钱被告也没有给原告。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于2010年元月18日所写欠条一张。被告齐文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对齐文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有调查笔录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经营摩托销售生意,原告给被告供货,被告欠原告摩托款15000元,并于2010年1月18日向原告打下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欠到岳文成现金壹万伍仟元整,2010年元月18日,欠款人齐强”。被告一直未还欠款,2016年3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摩托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对所欠货款出具有欠条,证明该笔欠款真实存在,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欠其返利钱10000元和装修门店钱2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岳文成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4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齐文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明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