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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聪明与洪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明,洪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聪明,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洪传明,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王聪明与被执行人洪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00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洪传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聪明借款844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洪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2月2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洪传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经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洪传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7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洪传明已履行了4400元,尚欠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被执行人分16期偿还。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3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