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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曾庆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曾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7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2013年8月3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4年4月6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代理人宋涛(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庆刚,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荆门市。曾某某与曾庆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庆刚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曾庆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庆刚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曾庆刚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曾庆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 兵审 判 员  何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邱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