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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姚昌华、���建民等与姚礼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昌华,黄建民,姚礼强,百色市运输公司,百色市运输公司百胜街农贸市场,百色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551号之二案外人刘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姚昌华,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申请执行人黄建民,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百色市人,现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被执行人姚礼强,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第三人百色市运输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解放街80号。法定代表人陆谨恩,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百色市运输公司百胜街农贸市场,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百胜街96号。法定代表人陆谨恩,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百色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百胜街96号。法定代表人姚礼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昌华、黄建民与被执行人姚礼强及第三人百色市运输公司、百色市运输公司百胜街农贸市场、百色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猛称,在2011年6月19日,我借给姚礼强人民币200万元用于银行过桥,后来姚礼强没有按借款合同还款,而且银行的贷款下来以后,把这200万元用于农贸市场的建设。我多次催促姚礼强还款未果,后来通过协商,于2013年3月15日,姚礼强自愿把和吕培景共同投资建设的百胜街农贸市场的40%股份转给我,之后我委托吕俊代为经营,并且让吕俊代持股份与姚礼强成立百色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农贸市场,现在申请执行人姚昌华、黄建民与被执行人姚礼强两方因民间借贷纠纷,而申请执行人姚昌华、黄建民提出申请,执行我与被执行人姚礼强的合伙财产,以偿还姚礼强个人债务,剥夺了我的财产权利。综上,特申请法院依法查明后再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昌华、黄建民称,外案人刘猛提出的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不同意刘猛的异议请求。经审查,2009年12月15日,百色市运输公司将其百胜农贸市场、宾馆工程项目交由姚礼强投资建设,并与姚礼强签订《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项目投资总额约650万元,由姚礼强全额出资建设,百色市运输公司不予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百色市运输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费用由百色市运输公司支付,房屋产权��百色市运输公司所有,由姚礼强经营使用32年,以抵销姚礼强出资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款;因姚礼强经营使用市场、宾馆年限较长,姚礼强愿意向百色市运输公司支付折旧费每年18万元,共计10年;姚礼强在经营使用市场和宾馆期间,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部分或者整体租赁给他人经营,百色市运输公司无权干涉等条款。因姚礼强投资建设的百胜农贸市场综合楼资金短缺,2012年7月24日,姚礼强与姚昌华签订《借款合同书》并约定姚礼强向姚昌华借款200万元用于建设百胜农贸市场综合楼,借期为一年,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执行;同时姚礼强以新建的百胜农贸市场综合楼收费权,百胜街96号一楼商业铺面8间出租房收费权作为借款质押。2014年12月20日,姚礼强(甲方)与姚昌华、黄建民(乙方)签订了一份《百胜街农贸市场承包协议书》并约定甲��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向乙方借款200万元、2013年5月10日向乙方借款20万元、2013年5月24日向乙方借款30万元,共计收到乙方借款250万元用于为百色市运输公司建设百胜街农贸市场综合楼,为此甲方享有对百胜街农贸市场、综合楼、百胜街96号一楼商铺8间三十二年的经营使用权;因借款已逾期,甲方无能力以现金方式偿还乙方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甲方将其取得的百胜街农贸市场综合楼正第一层、第二层及从百胜街进入市场的通道右侧280m2钢架结构铁皮棚发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即从2014年12月20日至2034年12月20日止,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承包经营收取的租金等费用以抵销甲方所借乙方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百色市运输公司收取的折旧费由甲方支付;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百胜农贸市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甲方如能在2015年12月1日前偿清乙方2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等条款。至今姚礼强并未偿还两原告借款本息。因百胜农贸市场综合楼的消防等设施没有安装到位,相关验收手续尚未完善,姚礼强没有正式将发包的标的物移交姚昌华、黄建民经营使用。因2015年2月13日百色市运输公司及姚礼强与百色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同意百胜农贸市场经营权转由百色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享有。姚昌华、黄建民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姚礼强签订的《百胜街农贸市场承包协议书》有效。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右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姚昌华、黄建民与姚礼强签订的《百胜街农贸市场承包协议书》有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原判。本院认为,百色市运输公司将其百胜农贸市场、宾馆工程项目交由姚礼强投资建设,并与姚礼强签订《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协议书》由姚礼强经营使用32年,以抵销姚礼强出资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款,姚礼强取得经营权后,又与申请执行人姚昌华、黄建民签订《百胜街农贸市场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已经两级法院审判并判决得予确认,即仅姚礼强对投资建设农贸市场享有经营权。至于案外人刘猛提出其对百色市百胜街综合农贸市场占40%的股份,经何种方式得予确认,案外人刘猛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综上,对案外人刘猛所提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猛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陆   建   华审判员 凌   积   坚审判员 蔡   启   昌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志帽书记员龚志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