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熊贤春与连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贤春,连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69号原告:熊贤春,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纪英莲,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林,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贤春与被告连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焦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