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2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强,崔军,崔敏,王丽娜,冯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503-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负责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敏,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郭志强,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崔军,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崔敏,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丽娜,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冯翠兰,女,1948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强、崔军、崔敏、王丽娜、冯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陕0821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冯翠兰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6万元、账号为**************内存款4万元、账号为****************内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对被告冯翠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内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对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北街路东01幢01号,03号,02号(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527**)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原告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冯翠兰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6万元、账号为****************内存款4万元、账号为*****************内存款10万元的冻结。对被告冯翠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内存款11万元的冻结。对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北街路东01幢01号,03号,02号(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房屋一套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冯翠兰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6万元、账号为************内存款4万元、账号为************内存款10万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冯翠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内存款11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北街路东01幢01号,03号,02号(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XX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