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罗芸红与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芸红,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罗芸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529-575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179.36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兆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