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梅艾林与黄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艾林,黄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24号原告梅艾林。委托代理人董志德,襄阳市明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明华。原告梅艾林与被告黄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梅艾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志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艾林诉称,原告梅艾林与被告黄明华是熟人关系,2014年1月14日,被告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于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出借60000元,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10月4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口头约定月利为5%。只用三个月,原告通过银行再次给被告转账5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二次共借款为110000元。然后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支付部分利息外,至今未还110000元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黄明华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明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黄明华向原告梅艾林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梅艾林现金陆万元整(¥60000)黄明华2014.1.14、××、137××××9112、农行622848075022040404610。该笔借款系转账支付,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3%。当日,被告黄明华预付原告梅艾林1800元。之后,2014年2月10至2014年9月16日,被告黄明华依约每月向原告梅艾林支付利息1800元。2014年10月4日,原告梅艾林预扣上述借款和本金为50000元一个月的利息共计4300元,实际出借款为457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借款由原告梅艾林转账至被告黄明华账号62×××27。被告黄明华向原告梅艾林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梅艾林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黄明华2014.10.4。2014年11月6日和2014年12月13日,被告黄明华各支付利息2500元,共计5000元。2014年12月28日,被告黄明华向原告梅艾林支付利息3600元,2015年4月27日,被告黄明华向原告梅艾林支付利息5000元,2015年5月15日,被告黄明华向原告梅艾林支付利息5000元。此后,被告黄明华未再支付利息,引起本次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交易明细、银行转款凭条、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双方借贷关系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告梅艾林提交借条原件、转账明细等证据与被告黄明华事后履行支付利息行为综合分析,足以证实案涉借款的真实性,且原告梅艾林并已交付借款。原告梅艾林认可2014年1月14日出借给被告一笔60000元借款时,预扣利息1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故该笔款项不应作为借款本金,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故本院确认实际出借本金为58200元。另一笔2014年10月4日的借款,原告梅艾林认可预扣利息4300元,如前所述,4300元亦不能作为借款本金,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也不能作为已付利息,故本院确认实际出借本金为45700元。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依法将利息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原告每笔实际出借之日计算至被告黄明华每笔还款之日,应付利息扣减被告黄明华已还款金额,剩余部分冲抵本金。以此类推,至2015年5月15日,被告黄明华实际尚欠原告梅艾林借款本金93384元(具体计算经过详见判决所附明细表)。2015年5月1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93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黄明华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亦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法律关系的认定。综前所述,原告梅艾林要求被告黄明华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梅艾林借款本金9338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始,以93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梅艾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梅艾林负担378元,被告黄明华负担21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宋林琳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琦计算明细2014.1.14本金确认60000元-1800元=58200元①2014.2.10付息1800元,2014.1.14-2014.2.10期间应付利息:58200元*5.6%÷365天*4倍*28天=1000元1800元-1000元=800元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58200元-800元=57400元。②2014.3.11付息1800元,2014.2.11-2014.3.11期间应付利息:57400元*5.6%÷365天*4倍*29天=1022元1800元-1022元=778元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57400元-778元=56622元。③2014.4.13付息1800元,2014.3.12-2014.4.13期间应付利息:56622元*5.6%÷365天*4倍*33天=1147元1800元-1147元=653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56622元-653元=55969元。④2014.5.11付息1800元,2014.4.14-2014.5.11期间应付利息:55969元*5.6%÷365天*4倍*28天=962元1800元-962元=838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55969元-838元=55131元。⑤2014.6.11付息1800元,2014.5.12-2014.6.11期间应付利息:55131元*5.6%÷365天*4倍*31天=1049元1800元-1049元=751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55131元-751元=54380元。⑥2014.7.12付息1800元,2014.6.12-2014.7.12期间应付利息:54380元*5.6%÷365天*4倍*31天=1035元1800元-1035元=765元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54380元-765元=53615元。⑦2014.8.13付息1800元,2014.7.13-2014.8.13期间应付利息:53615元*5.6%÷365天*4倍*32天=1053元1800元-1053元=747元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53615元-747元=52868元。⑧2014.9.16付息1800元,2014.8.14-2014.9.16期间应付利息:52868元*5.6%÷365天*4倍*34天=1103元1800元-1103元=697元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52868元-697元=52171元。⑨2014.9.17-2014.10.3期间应付利息:52171元*5.6%÷365天*4倍*17天=544元截止2014.10.3尚欠本金52171元,利息544元。⑩2014.10.4被告借款45700元,本金应为:52171元+45700元=97871元,利息544元。⑾2014.11.6付息2500元,2014.10.4-2014.11.6期间应付利息97871元*5.6%÷365天*4倍*34天=2042元2500元-2042元-544=-86元,尚欠利息86元,尚欠本金97871元。⑿2014.12.13付息2500元,2014.11.7-2014.12.13期间应付利息:97871元*5.6%÷365天*4倍*37天=2222元2500元-2222元-86元=192元,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97871元-192元=97679元。⒀2014.12.28付息3600元,2014.12.13-2014.12.28期间应付利息:97679元*5.6%÷365天*4倍*16天=959元3600元-959元=2641元,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97679元-2641元=95038元。⒁2015.4.27付息5000元,2014.12.29-2015.4.27期间应付利息:共120天①2014.12.29-2015.1.13期间利率5.6%95038元*5.6%÷365天*4倍*16天=933元②2015.1.14-2015.2.28期间利率6%95038元*6%÷365天*4倍*46天=2875元③2015.3.1-2015.4.27期间利率5.75%95038元*5.75%÷365天*4倍*58天=3473元截止2015.4.27尚欠利息(933元+2875元+3473元)-5000=2281元,尚欠本金95038元。⒂2015.5.15付息5000元,①2015.4.28-2015.5.10期间利率5.75%95038元*5.75%÷365天*4倍*13天=779元②2015.5.11-2015.5.15期间利率5.5%95038元*5.5%÷365天*4倍*5天=286元截止2015.5.15(2281元+779元+286元)-5000元=-1654元抵扣本金,实际尚欠本金95038元-1654元=93384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