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概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新概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徐冬生,梅应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2448号原告: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皋城东路金安区计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胡剑伟。被告:安徽新概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定代表人:邵长领被告: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住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金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友道。被告:徐冬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红星街道县委大院。被告:梅应成,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关社区官亭小区。原告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概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安徽新概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王颖颖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