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克与张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克,张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周克,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张建林,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周克与张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张建林尚欠周克工程款1844687元。张建林自愿于2015年9月27日前向周克支付300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300000元;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370000元;剩余工程款874687元于2016年2月6月前付清;如果张建林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周克有权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案件受理费1070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01.5元,由周克负担5701.5元,张建林负担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84867元),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建林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张建林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平港金郡2幢1单元1102室的房产及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均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其房产系期房,车辆现无法查找,均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建林除上述被查封的车辆及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林现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云华执行员 许长恩执行员 鲍进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卜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