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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琴申请执行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琴,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蒋琴,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平安巷。被执行人: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总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蔡斌。本院在执行蒋琴与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船劳人仲案〔2015〕5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