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某、曹某2与曹某3、曹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顾1,顾2,顾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892号原告曹某1,男,1945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原告曹某2,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3,女,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曹某4,女,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顾1,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顾2。被告顾2,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顾某3,女,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1、曹某2诉被告曹某3、曹某4、顾1、顾2、顾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1、曹某2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京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