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艾平与被执行人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艾平,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向艾平。被执行人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新建区。法定代表人李清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艾平与被执行人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内容交纳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向勇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存在重大分歧和误解,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艾平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良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