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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李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87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巨宝山镇派出所管内,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高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绿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如下事项:一、责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机���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刘春凤、徐桂华、陈虹宇赔偿人民币110,000.00元;二、责令李伟向刘春凤、徐桂华、陈虹宇承担剩余人民币115,190.84元(含已支付的20,000.00元)的赔偿责任。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信息,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绿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