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孔宪文与张申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文,张申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孔宪文。被执行人:张申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宪文与被执行人张申进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鹏审判员 朱月强审判员 魏衍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承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