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李小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勇,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明溪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小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闽0427刑初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小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小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小勇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小勇撤回上诉。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7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树朝代理审判员 徐 浩代理审判员 郑景上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