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长生与陈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生,陈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陈熔,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李长生与被执行人陈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熔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长生借款20000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2月1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作出(2016)闽0581执2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同日,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熔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HV9**(长安牌)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陈熔尚有借款20000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而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2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