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宁某与城固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城固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城固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宁某与城固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郭某某、李某某去向不明,又无法联系,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暂缓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按退出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22民督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