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被告李东海、于红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李东海,于红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05**民初13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孙良瑜,行长。被告李东海,男,现住通化市。被告于红伟,女,现住通化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被告李东海、于红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