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班统收与陆世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统收,陆世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7民初225号原告班统收,农民。被告陆世高,曾用名陆某,农民。原告班统收与被告陆世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贵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宇担任记录。原告班统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世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班统收诉称,2013年3月17日,被告陆世高在原告家承诺可帮代办C1驾驶证,只需交8500元,可代为报名、交费,考取驾驶证时需办证人到场配合照相,即可办得驾驶证。原告即于2013年9月8日和9月18日分别通过乐业县城农村信用社向被告汇款5300元和3200元,当时被告口头约定入学后四个月内拿到驾驶证给原告,但四个月后被告没有给原告入学也没有获得驾驶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拒不赔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陆世高退回原告班统收已付的办证费8500元,并由被告陆世高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班统收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班统收的主体资格;2、2013年9月8日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乐分社的转账凭证一张,证实原告班统收于2013年9月8日在乐业县信用社同乐分社向被告陆世高的账号62×××98汇款5300元的事实;3、2013年9月18日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乐分社的转账凭证一张,证实原告班统收于2013年9月18日在乐业县信用社同乐分社向被告陆世高的账号62×××12汇款3200元的事实;4、证人班某甲,证实被告陆世高的口头承诺代办驾驶证事项以及原告向被告付款后被告不履行代办事项的事实;5、证人班某乙,证实被告陆世高的口头承诺代办驾驶证事项以及原告向被告付款后被告不履行代办事项的事实。被告陆世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任何答辩和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原告班统收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陆世高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3月17日,被告陆世高向原告班统收口头承诺可帮代办个人C1驾驶证,即代为报名、交费,考取驾驶证时需办证人到场配合,由办证人先支付8500元办证费用和学员入学后四个月内拿到驾驶证。事后,原告班统收于2013年9月8日在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乐分社向被告陆世高的账号62×××98汇款5300元;于2013年9月18日又在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乐分社向被告陆世高的账号62×××12汇款3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班统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两张及证人班某甲、班某乙的证词相互佐证。四个月后,被告陆世高没有给原告班统收入学也没有获得驾驶证。后原告于2014年、2015年期间多次向被告电话追讨退款事宜,但被告陆世高均不理睬。为此,原告班统收起诉要求被告陆世高退回已收取的办证费用8500元人民币。本院认为,被告陆世高口头向原告班统收承诺可代办个人驾驶证事项,原告班统收已通过履行支付办证费用表明要求被告陆世高代办其个人事项,双方形成委托代办事项合同关系。被告陆世高收取委托代办费用后,故意没有履行代办事项的义务,应依法退还原告班统收的代办费用。现原告班统收主张被告陆世高退回办证费用有据可依,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陆世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世高退回原告班统收的办证费用8500元人民币。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世高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贵骏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宇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