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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27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梅执行员  项才明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