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27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梅执行员 项才明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