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行审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尹邦军行政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尹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5行审200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尹邦军,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尹邦军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尹邦军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面积132平方米建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尹邦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尹邦军于2016年7月18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尹邦军负担。审判长 匡宗云审判员 肖荷生审判员 杨中德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静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