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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开与杨芳、刘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开,杨芳,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郭开,住伊宁市。被执行人:杨芳,个体户,住伊宁市。被执行人,刘伟,个体户,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开与杨芳、刘伟、杨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