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开与杨芳、刘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开,杨芳,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郭开,住伊宁市。被执行人:杨芳,个体户,住伊宁市。被执行人,刘伟,个体户,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开与杨芳、刘伟、杨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