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郗继刚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宪霞、孟宪春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继刚,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宪霞,孟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37号申请执行人郗继刚被执行人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孟宪霞、孟宪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郗继刚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宪霞、孟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