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范梅与江苏时润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梅,江苏时润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4379号原告王范梅。被告江苏时润超市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街道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丁玉云。原被告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玲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