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范梅与江苏时润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梅,江苏时润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4379号原告王范梅。被告江苏时润超市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街道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丁玉云。原被告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玲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