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刘会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481号罪犯刘会赟(曾用名刘会),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会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5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会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会赟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会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会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