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代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656号原告:代某,性别:××,汾西矿业集团高阳煤矿居民。被告:郭某,汾西矿业集团高阳煤矿居民。原告代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海涛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代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 判 长 霍 可 可人民陪审员 康 孝 红人民陪审员 李���滨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