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罪犯邢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508号罪犯邢健,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中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邢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罪犯邢健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以(2006)大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14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2年11月7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9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邢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5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邢健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