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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海荣申请王根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荣,王根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65号申请人李海荣,女,46岁,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根锁,男,3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李海荣申请执行王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3月28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啸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