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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柴河支行诉刘俊山、翟振珠、刘俊龙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柴河支行,刘俊山,翟振珠,刘俊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7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柴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镇友谊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邢晓曼,职务行长。被告刘俊山,男,汉族,柴河林业局头道林场居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翟振珠,女,汉族,柴河林业局头道林场居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刘俊龙,男,汉族,柴河林业局头道林场居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柴河支行诉被告刘俊山、翟振珠、刘俊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柴河支行于2016年7月6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柴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保全费866元,合计182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柴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新旭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