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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帝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富春、张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帝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张富春,张瑞,巩义市金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777号之二原告洛阳帝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华山北路中段大路口工业园区*排*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3096933859P。法定代表人李化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天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富春,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瑞,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巩义市金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组织机构代码:07940281-0。法定代表人杨建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爱国,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组织机构代码:66724387-9。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帝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春、张瑞、巩义市金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云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