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项连义与刘洪泽、王瑞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连义,刘洪泽,王瑞云,刘林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项连义,农民。被执行人刘洪泽,农民。被执行人王瑞云,农民。被执行人刘林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连义与被执行人刘洪泽、王瑞云、刘林铎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