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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项连义与刘洪泽、王瑞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连义,刘洪泽,王瑞云,刘林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项连义,农民。被执行人刘洪泽,农民。被执行人王瑞云,农民。被执行人刘林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连义与被执行人刘洪泽、王瑞云、刘林铎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