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02王铁斌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44号原告王铁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梅春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冯现学,系该区区长。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龙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蔡凡,系该办事处主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窦金平,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慧婷,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铁斌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铁斌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铁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斌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王铁斌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