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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4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项云来、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云来,王建勇,叶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190-1号申请执行人项云来,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建勇,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叶荣荣,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项云来与被执行人王建勇、叶荣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云来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勇、叶荣荣支付借款本金49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1.50元、执行费568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勇所有的在浙江联海船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诉讼保全阶段已冻结,因该股权无法评估,故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勇、叶荣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项云来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勇、叶荣荣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建勇、叶荣荣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41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百度搜索“”